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从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