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从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