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在评标报告中,一般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不同的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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