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章 窃电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窃电时间不能查明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窃电量:(一)能查明产量的,按照同类型用户的同类产品的单位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减去抄见电量;(二)用户现场检测系统装置正常计量的,按照用户现场检测系统装置记录电量减去抄见电量;(三)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方法不能计算或者不能确定窃电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