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窃电时间不能查明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窃电量:

(一)能查明产量的,按照同类型用户的同类产品的单位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减去抄见电量;

(二)用户现场检测系统装置正常计量的,按照用户现场检测系统装置记录电量减去抄见电量;

(三)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方法不能计算或者不能确定窃电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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