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他项权利登记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房屋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他项权利证明文件;(三)证明房屋他项权利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