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三)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