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三)成套房屋分割登记的;(四)拆迁期限内翻建、改建、扩建的;(五)除继承、遗赠、注销或者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转移、变更的情形外,拆迁期限内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六)房屋权利被依法查封、限制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