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下列房屋由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一)依法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人民法院收归国有的房屋。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