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告、刊登启事时间)核准登记:

(一)房屋权利申请人的资格有效;

(二)登记文件(证件)齐备;

(三)登记文件(证件)与申请的权利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权利范围与房屋一致。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