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九条已废止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