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第二十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死亡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由政府承担:(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二)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由政府承担基本丧葬服务费的对象范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