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并在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