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第二十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并在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