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三)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四)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