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

(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

(三)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

(四)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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