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划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水工程管理单位土地使用证书,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图划界、树立标志。划定的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共同签订保护协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