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