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兴建的所有水工程。水工程系指:防洪排涝、城乡生活及工业用水、农田灌溉、水力发电、航运、排水治碱、水土保持、水产养殖、污水处理等工程以及附属的水文、电讯、供电、观测、道路等专用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