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兴建的所有水工程。

水工程系指:防洪排涝、城乡生活及工业用水、农田灌溉、水力发电、航运、排水治碱、水土保持、水产养殖、污水处理等工程以及附属的水文、电讯、供电、观测、道路等专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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