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布局,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工作。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区供、排水工程的规划和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兴建的水工程,按照谁建、谁用、谁管的原则,分级、分部门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