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毁或者围垦养殖的水域、滩涂、渔港或者渔业港湾。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养殖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