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毁或者围垦养殖的水域、滩涂、渔港或者渔业港湾。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养殖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