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从事水域、滩涂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二)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和化学药品,不得使用人用药品;
(三)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
(四)不得危害饮用水水源,不得妨碍农业灌溉;
(五)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做好水产养殖用药、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2年;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