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七条有效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