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土地治理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竣工后,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责令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