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下列组织进行管理和维护:(一)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三)跨乡水利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