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下列组织进行管理和维护:

(一)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

(三)跨乡水利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