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项目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查询。燃气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不符合服务和收费标准的行为,可以向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