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已修改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体罚、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三)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或者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四)允许、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五)允许、迫使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六)放任、迫使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七)其他不履行监护、抚养未成年人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