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二)体罚、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三)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或者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
(四)允许、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五)允许、迫使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
(六)放任、迫使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七)其他不履行监护、抚养未成年人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