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接收本学区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