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取得备案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