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检修对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施工或者检修单位应当在施工或者检修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临时性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