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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