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遵照以下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动、关闭、拆除、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公用设施巡查,发现缺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