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