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仲裁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应当依照委托权限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