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