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三)建立并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六)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