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单位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