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单位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