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六)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