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三条有效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