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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