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二条有效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职工一方的书面要求可以通过工会提出。企业方书面要求由企业指派的协商代表提出。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