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就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