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一条有效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在首次协商的五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因更换、辞职、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等,造成空缺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产生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