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条有效协商代表的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二)收集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质询,公布协商情况;(四)代表本方参加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等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各项约定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