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在首次协商的五日前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职、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等,造成空缺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产生协商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