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四十六条已修改A级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立专职讲解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讲解服务。旅游景区(点)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方可在本景区(点)从事讲解活动,不得跨旅游景区(点)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讲解人员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