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
(二)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四)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五)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旅游团队;
(六)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七)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八)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九)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十一)未经旅游者同意泄露或者公开其信息;
(十二)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