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