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地区、单位,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成绩突出;

(三)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四)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新方法,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