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地区、单位,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成绩突出;(三)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四)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新方法,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